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

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朝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执6168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44357553,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霞光路**。
法定代表人:周永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芸霞,江阴市青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湖南朝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587003066J,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大浦镇衡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朝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120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朝阳公司、***还应支付鑫海公司货款375000元,负担诉讼费14713元。因朝阳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鑫海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
受理后,发现鑫海公司在申请执行时未提供朝阳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朝阳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责令朝阳公司、***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朝阳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到庭接受质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朝阳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朝阳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限制高消费。
2020年12月7日,本院已轮候查封***名下坐落于湖南省衡东县××镇××村××室××地自建房,上述房产已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鑫海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朝阳公司、***的财产线索。鑫海公司对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也未能提供朝阳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委托执行函、电话录音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朝阳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虽查封了***名下房产,但系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且为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此外,本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鑫海公司也未提供朝阳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峥莉
审判员  顾永刚
审判员  吉 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薛丹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