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3761号
原告: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44357553,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镇峭岐霞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山市蜀通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MAACL0BA21,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桥楼村17组106线旁1-2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9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原告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眉山市蜀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0元(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