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瀚普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与浙江瀚普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1民初2126-2号
原告: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黄河西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郝继民。
被告:浙江瀚普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中意宁波生态园兴滨路28号(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甘中学。
原告齐鲁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瀚普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告浙江瀚普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浙江瀚普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浙江瀚普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