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瀚普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瀚普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执复373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支家桥**院**楼**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573563790XX。

法定代表人:郭旺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容建海,北京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浙江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中意宁波生态园兴滨路**,统一信用证代码:91130100570064743K。

法定代表人:甘中学,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建设南大街**统一信用证代码:91130100718387902G。

法定代表人:张寒松,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城建筑公司)不服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井陉矿区法院)(2020)冀0107执异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井陉矿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古城建筑公司与浙江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瀚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瀚普向井陉法院提出异议。

井陉矿区法院查明,古城建筑与浙江瀚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冀0107民初164号民事裁定书:一、冻结被保全人浙江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319577.72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由被保全人保管。后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冀0107执保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保全人浙江瀚***科技有限公司在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13319577.72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同时查明,浙江瀚普于2019年向汇融银行申请授信,并提供其投资、建设、运营的宣化钢铁EMC项目的未来不低于1亿元的运营收益作为质押物。在浙江瀚普提供此质押的前提下,汇融银行与其签订了《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汇融银行农信循借字2019第1212019880716号)、《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汇融银行农信高借质字2019第12102019897348号),授予浙江瀚普3300万元的循环贷款额度,并于2019年1月18日全额发放给浙江瀚普,每季度一还款,随还随借,循环放贷。该债权质押于2019年1月18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登记证明编号:05454566000649744785。

井陉矿区法院认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以应收账款出质,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案中汇融银行与浙江瀚普签订了《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等书面合同,并在本案查封前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实际履行,应收账款债权均让与汇融银行,且在法院冻结前完成了相应的民事行为,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能够证明汇融银行为应收款项债权转让的受让权利人,并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浙江瀚普在宣化钢铁享有优先受偿权部分的债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撤销(2020)冀0107执保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保全人浙江瀚***科技有限公司在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13319577.72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

复议申请人古城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2020)冀0107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恢复(2020)冀0107执保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冻结被保全人浙江瀚普在宣钢的到期债权13319577.72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事实与理由:复议申请人认为(2020)冀0107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0)冀0107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恢复(2020)冀0107执保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院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古城建筑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复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古城建筑公司的撤回复议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东华

审判员  王珊珊

审判员  李鸿雁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白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