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瀚普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瀚普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81民初7384号
原告: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5491234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艳萍,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瀚普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0064743K。
法定代表人:甘中学,职务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瀚普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9元,减半收取579.50元,由原告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史慧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