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6执2932号
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解除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咨询费损失247万元。四、驳回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 800元,由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2、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20日、2021年2月22日、2021年3月3日、2021年3月17日、2021年3月19日、2021年5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
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但可用余额不足涉案标的百分之十,不足以清偿债务。
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锦州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3968.75元,冻结期限12个月。
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不动产、车辆、证券、网络资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分别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恒华通(北京)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20%股权、北京新发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0%股权、北京龙腾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股权,冻结期限三年,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4、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对被执行人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5、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将被执行人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截至本裁定书出具之日,被执行人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直未到庭谈话,亦未联系本院说明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西区创业园广益一街126号的经营情况,确认其已不在此经营。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106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田硕宁
法 官 助 理 郝 翔
书 记 员 芦子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