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京02执486号之一
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事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2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850万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附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前往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持有的×××股权、持有的×××股权,冻结期限至2024年5月18日止。因上述股权系轮候冻结,故暂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京02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玮珂
审 判 员 詹 同
审 判 员 陈海川
法官助理 曹 品
书 记 员 顾恩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