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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3843号
原告:金华市玖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03号宝莲广场A座11楼1103室。
法定代表人:龙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小军,浙江亚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嘉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白云街道世贸大道199号缝机城D幢601、602、6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志,执行董事。
被告: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4号院3号楼5层508室。
法定代表人:孙永亮,执行董事。
原告金华市玖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嘉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金华市玖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玖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玖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减半受理费1501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1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玖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莺
人民陪审员徐建华
人民陪审员李瑞龙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代书记员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