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鑫建材有限公司、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7776号
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张大郢村小王庄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T0G5J84。
法定代表人:张恒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男,该公司监事。
被告: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4号院3号楼5层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92324697N。
法定代表人:孙永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
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尤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晓艳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