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恒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2536号之二
原告:安徽恒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上县。
法定代表人:郝琴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伟,安徽乐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亮,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恒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安徽恒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恒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后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恒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康雷雷
书 记 员  戴利影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