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7984号
原告: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
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州二十三路东侧、颍三路北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JXHY1N。
法定代表人:宫俊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均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丹妮,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
顺路99号4号楼2层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92324697N。
法定代表人:孙永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瑞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阜阳晶宫绿建节
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
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
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晶宫绿
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