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保366号
申请人:安徽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荣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86114549P。
法定代表人:舒常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猛,国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书静,国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管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97939092647。
法定代表人:孙裕国。
申请人安徽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安徽省***建材有限公司以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委托担保合同向本院提供担保。2021年2月5日淄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