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财保358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荣华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86114549P。
法定代表人:舒常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猛,国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书静,国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管仲路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97939092647。
法定代表人:孙裕国。
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的(2021)鲁0305财保35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因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海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