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浦菲尔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省***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财保358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荣华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86114549P。

法定代表人:舒常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猛,国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书静,国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管仲路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97939092647。

法定代表人:孙裕国。

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的(2021)鲁0305财保35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因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海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