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浦菲尔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省***建材有限公司、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民初693号
原告:安徽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荣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舒常梅,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猛,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书静,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经济开发区南区)惠丰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罗建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宏,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25元,减半收取196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963元,由原告安徽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莎
书 记 员  孟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