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7349号
原告:安徽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荣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94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省***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安徽省***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省***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增播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