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从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民初3701号
原告:**,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莉、钟建春,均系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从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
法定代表人:方建斌。
被告:吴楚彬,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从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吴楚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独任审理。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州市从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吴楚彬共同返还2万元给原告,并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项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广州市从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吴楚彬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5日,被告广州市从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中标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学校设计项目,双方签订《云山学校篮球场、羽毛球场、体育馆改造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其中约定,合同签订后,先支付设计费中标的价30%作为定金。合同签订后,因财政经济紧张,未能及时支付定金给被告广州市从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从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被告吴楚彬到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追讨上述款项,原告**作为云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分期垫付2万元给被告吴楚彬。2019年11月15日,花都区财政局通过银行转账又再次全额支付了合同价款的30%即341640元给被告广州市从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至此,被告广州市从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吴楚彬实际已多收取2万元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2日,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学校与被告广州市从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了《云山学校篮球场、羽毛球场、体育馆改造工程勘察设计设计合同》(合同编号:CHSJY-2019-03-12-A),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为最终裁决。以及同日签订的《勘察合同》(合同编号:CHSJY-2019-03-12-B),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广州仲裁委仲裁,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原告主张的返还20000元的诉求是基于《云山学校篮球场、羽毛球场、体育馆改造工程勘察设计设计合同》的履行而引发的纠纷。因该涉案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告应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无需缴纳案件受理费,已经收取的213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