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终24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从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建设路49号1101-1104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上诉人广州市从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7民初4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从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从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从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36.2元,减半收取2118.1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从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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