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高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3280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朱海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园,女。
被告:宋彬彬,男,1987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高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立亚。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雪松。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宋彬彬、上海高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陆 正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罗 婷
书 记 员  徐艺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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