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福康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福康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昆山赢屹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虎商初字第01377-2号
原告苏州福康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树山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赢屹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花园路1438-14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福康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赢屹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被告已支付欠款。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福康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财产保全费532元,合计1072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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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