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顺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安徽顺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民初789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立真,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安徽顺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孟诗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顺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已免交)。

审判员 黄 魏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钟志贤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