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民初789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立真,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安徽顺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孟诗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顺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已免交)。
审判员 黄 魏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钟志贤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