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5009-2号
原告:安徽宜筑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阜阳工业园区兴阜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EGK92J。
法定代表人:陈五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坤***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坤***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淮河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478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安徽宜筑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宜筑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宜筑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