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02执27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安徽华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合瑶劳仲裁字第20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华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胜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