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民初8559号
原告:广西多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广西水利电业基地住宅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8600955B。
法定代表人:覃平全,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莫韦,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凯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振兴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码91340100664209907M。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广西多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凯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原告广西多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多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广西多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兴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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