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终5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
负责人:汪伟,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志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幸,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宏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322号。
法定代表人:曹电成,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宏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2)苏0404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 飞
审 判 员 董 维
审 判 员 骆云辉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方 茜
书 记 员 王沈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