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1735号
原告:蚌埠市城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保轩,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学科技园城市之门。
法定代表人:黄青平,董事长。
原告蚌埠市城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3月17日立案,原告蚌埠市城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玫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