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亚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8159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乌桥村村民委员会与吴江市亚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9民初8159号
原告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乌桥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E8383550-6,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乌桥村。
法定代表人侯菊观,村书记。
委托代理人郑汉甜,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亚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337437922,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仲英大道梅里公寓1#。
法定代表人王健,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乌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吴江市亚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乌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乌桥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乌桥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吴江市亚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乌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范 君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文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