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迅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伟诉辽宁迅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82民初3496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职员,住凤城市凤凰城利民委7组080214。身份证号码:210621197211050493
委托代理人:***,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迅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汇工街71-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9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伟诉被告辽宁迅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白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