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82民初3514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住凤城市。
委托代理人:***,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迅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汇工街7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六纬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被告辽宁迅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