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2民初3421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2月7日出生,住安阳县。
被告:***,男,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男,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河南省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原康富康大道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9MET8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颐养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崔家桥镇政府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0ELWL3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河南省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颐养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