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4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04月出生,汉族,住全椒县。
被执行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滁州市琅琊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劳人仲裁字(2020)第239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42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黄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