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3670号之二
原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滁河路309号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3JT5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4258元,合计4358元,由原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