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威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威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钟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0111民初2700号
原告合肥威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金防水)与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宇昊)、钟飞、徐丙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金防水的法定代表人位文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兵,被告天津宇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飞、徐丙政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钟飞、徐丙政与合肥威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无效合同。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予以支持。 一、威金防水主张钟飞、徐丙政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及利息;二、天津宇昊应否承担给付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威金防水主张钟飞、徐丙政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及利息问题,威金防水从徐丙政、钟飞处承接的东祥府二期SBS卷材防水、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膜、水泥基防水涂料项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款为753564.1元,工程施工过程中,威金防水合计收款46.2万元,徐丙政、钟飞尚欠293564.1元,应承担继续给付义务。现威金防水主张徐丙政、钟飞支付扣除质保金37678元之后,欠付的工程款255886.1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案涉工程于2018年5月通过竣工验收,威金防水依据合同主张自2018年5月31日起算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二、天津宇昊应否承担给付责任问题,天津宇昊与徐丙政、钟飞签订的分包合同书约定:分包总造价为淮矿万振与天津宇昊签订总包合同价下浮1.6%(不含税),以审计价格为准。本案中,天津宇昊与发包方淮矿万振的签约合同价为142283151.78元,2018年9月11日,淮矿万振与天津宇昊解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2月18日,淮矿万振与天津宇昊初步结算确认天津宇昊工程量为129176058.77元,施工过程中,天津宇昊向钟飞、徐丙政累计支付案涉工程款131824222元,超出了天津宇昊与徐丙政、钟飞签订的分包合同书约定的应付工程款数额,威金防水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天津宇昊尚欠付工程款,现威金防水主张天津宇昊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请,不应支持。 另,天津宇昊辩称的合同印章并非宇昊公司真实印章及案涉工程的防水存在质量问题,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不予采信。 钟飞、徐丙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行使答辩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8日,天津宇昊东祥府二期项目部(甲方、发包方)与威金防水(乙方、承包方)就位于合肥市工程签订《防水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的SBS卷材防水、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膜、水泥基防水涂料项目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威金防水。付款方式为每月付款完成工程量总金额40%,到年付完成工程量总金额75%,竣工验收后付至工程款的95%,尾款按保修年限平均计算,防水工程保修期为5年。徐丙政、钟飞在合同尾部甲方代表栏签名。案涉工程于2018年5月通过竣工验收。威金防水与徐丙政、钟飞进行工程结算,结算总金额753564.1元,扣除已经支付的46.2万元,徐丙政、钟飞尚欠威金防水工程款293564.1元,其中包括质保金37678元。 另查明,2016年1月,天津宇昊(承包方)和徐丙政、钟飞(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书》,约定:天津宇昊将其承包的东祥府项目二期项目工程分包给徐丙政和钟飞,分包总造价为建设单位淮矿万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矿万振”)与天津宇昊签订总包合同价下浮1.6%(不含税),以审计价格为准。天津宇昊与发包方淮矿万振的签约合同价为142283151.78元,2018年9月11日,淮矿万振与天津宇昊解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9月25日,天津宇昊退出施工现场,案涉工程整体移交淮矿万振。2019年2月18日,淮矿万振与天津宇昊初步结算确认天津宇昊工程量为129176058.77元,施工过程中,天津宇昊向钟飞、徐丙政累计支付案涉工程款131824222元。 上述事实,除双方的当庭陈述外,还有威金防水提供的《防水工程分包合同》、工程结算单、银行流水、铭牌、材料检测委托书,天津宇昊提供的分包合同书、承诺书、银行回单、委托付款指令函、(2019)皖0111民初12914号民事判决书、(2019)皖0111民初10315号民事判决书、(2019)皖0111民初6356号民事裁定书、(2019)皖0111民初16664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被告钟飞、徐丙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威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5886.1元及利息(以255886.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础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合肥威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2元,由被告徐丙政、钟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文华
法官助理陈君 书记员龚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