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1民初6020号之一
原告:重庆融达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铜合大道4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73373274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羽声街171号1幢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5UCQU0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融达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融达管道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融达管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融达管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融达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8.59元,保全费1545.73元,合计3734.32元,由原告重庆融达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