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29民初405号
原告:广西大化虎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南工业园区(局劳坡)。
法定代表人:杨少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昌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银河街1号华信置业广场4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孟振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龙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9号盛天茗城2号楼2单元805号。
法定代表人:覃江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江标,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广西龙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马分公司,住所地: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东园路181号(C3幢)。
法定代表人:黄家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家邕,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钟,广西万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大化虎鹰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昌润建设有限公司、广西龙鳞建设有限公司、广西龙麟建设有限公司巴马分公司、黄家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大化虎鹰水泥有限公司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大化虎鹰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32元,减半收取4166元,由原告广西大化虎鹰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莫 克
审 判 员 农丽春
审 判 员 覃艳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艳莹
书 记 员 韦凤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