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黔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贺州市广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黔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02民初5291号
原告:广西贺州市广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鞍山西路83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蒙金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礼谦,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西黔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钟山县县城北环西路南侧(黄慧明自建房1楼)。
法定代表人:段泽勇。
原告广西贺州市广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黔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贺州市广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骆珈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姚果艳
书 记 员 温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