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黔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黔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22民初1025号
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英石村石门肚。
法定代表人:伍武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广西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黔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钟山县城北环西路(黄慧明自建房1楼)。
法定代表人:段泽勇。
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黔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交),由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丽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严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