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丰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梦想天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无锡丰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7097号
申请人:无锡丰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运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136002478E。
法定代表人:陆耀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姗姗,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梦想天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人民中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Q5N0X26。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丰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梦想天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丰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无锡梦想天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66万元,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丰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梦想天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费3820元,由无锡丰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华朝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