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丰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513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丰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民终4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毓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瑞琪,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无锡丰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旺庄镇东裕村。
法定代表人:陆耀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佩清,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丰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3民初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484元减半收取22242元,由上诉人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杰明
审判员  李 杨
审判员  景 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夫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