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丰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梦想天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无锡丰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想天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Q5N0X26,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赵鲁,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丰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136002478E,,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运南路**
法定代表人:陆耀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想天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无锡丰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3民初7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想天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想天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王一川
审判员  富建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轩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