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丰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吉航门业科技有限公司、无锡丰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1032号
申请人:无锡吉航门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张镇桥村。
法定代表人:赵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丰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运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陆耀福。
申请人无锡吉航门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航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丰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6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吉航公司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航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丰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6元,由无锡吉航门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孙东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新武
书 记 员 张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