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1746号之一
(2021)苏0214财保10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吉航门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张镇桥村。
法定代表人:赵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丰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运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陆耀福。
本院受理申请人无锡吉航门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航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后,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苏0214财保10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无锡丰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价值财产。吉航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无锡丰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航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无锡丰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东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新武
书 记 员 张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