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丰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后***铝业有限公司、无锡丰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3170号之一 原告:江苏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守凤湾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丰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街道鸿运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后***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丰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后***铝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江苏后***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后***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9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929元,由原告江苏后***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 莺 书 记 员 韦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