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利灯饰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杭江商初字第126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2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临平街道龙安4组南祥泥坝39号。
被告杭州银利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凯旋路445号物产大厦3层H座。
被告单文伟,女,汉族,1966年11月25日出生,住***瑞石亭1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杭州银利灯饰电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937元,合计人民币471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潘 水 良
二○一○年三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