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利灯饰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江民二初字第1353-2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临平镇龙村四组51号。
被告杭州银利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凯旋路445号物产大厦3层H座。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银利灯饰电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忠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忠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33元,减半收取5616.5元,保全费4197元,共计9813.5元,由原告王忠泉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伟锋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