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利灯饰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第五季(浙江)商贸有限公司、嘉善第五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杭商外初字第70号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法定代理人:洪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第五季(浙江)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嘉善第五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恒定塑木工具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银利灯饰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第五季百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第五季(浙江)商贸有限公司、嘉善第五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恒定塑木工具有限公司、杭州银利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杭州第五季百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388元,减半收取981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3194元,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李奕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廖静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