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7民初453号
原告:贵州***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综合大楼1栋1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760278084。
法定代表人:刘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大坪,男,1993年8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户籍地:遵义市汇川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机构地址:平塘县金盆街道新舟新区瑞泽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27MB1846550J。
法定代表人:庭玉,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娟,系贵州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通宇,男,1972年9月1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平塘县人,户籍地:平塘县。
原告贵州***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与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以与被告先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当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当事人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76.0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贵州***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万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秋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