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欧瑞欣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欧瑞欣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7民初453号

原告:贵州***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综合大楼1栋1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760278084。

法定代表人:刘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大坪,男,1993年8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户籍地:遵义市汇川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机构地址:平塘县金盆街道新舟新区瑞泽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27MB1846550J。

法定代表人:庭玉,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娟,系贵州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通宇,男,1972年9月1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平塘县人,户籍地:平塘县。

原告贵州***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与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以与被告先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当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当事人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76.0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贵州***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万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秋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