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执47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综合大厦1栋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760278084。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大坪,系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平塘县通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平塘县通州镇通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27MB0T02264B。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遵仲裁字第15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平塘县通州镇人民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塘县通州镇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71849.16元、仲裁受理费4630元及处理费1518元、执行费1070元等共计79067.16元。
二、如被执行人平塘县通州镇人民政府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作永
审 判 员 周 刚
审 判 员 李 鸿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武文峰
书 记 员 罗国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