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龙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南昌豫章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03执15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龙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东路3号1栋2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74812955。
法定代表人:万武彬,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昌豫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4249152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103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南昌豫章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384970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56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昌豫章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906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谌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