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21民初2742号
原告:松原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乌兰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156998856X3。
法定代表人唐辉,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禄,系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维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常明区新河镇心申路921弄2号M区1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424621094。
法定代表人陆雄,系经理。
原告松原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松原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设计款11万元。因原告松原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松原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海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韩思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