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松原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21民初2742号
原告:松原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乌兰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156998856X3。
法定代表人唐辉,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禄,系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维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常明区新河镇心申路921弄2号M区1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424621094。
法定代表人陆雄,系经理。
原告松原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松原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设计款11万元。因原告松原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松原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海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韩思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