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睾原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陕西捷明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21民初4155号
原告:松原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
法定代表人:唐辉,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录,系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维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捷明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鹏,系经理。
原告松原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捷明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对松原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陕西捷明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地址进行送达,陕西捷明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能接收到本院文书。本院无法确定陕西捷明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陕西捷明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诉,同时松原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不能提供陕西捷明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致使陕西捷明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主体身份无法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松原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丽晶